兽药也有“二维码”了,扫一扫即可查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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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也有“二维码”了,扫一扫即可查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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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规定,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


伙伴们可以通过手机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来判断真假。


二维码扫描后至少需要呈现以下五个方面内容:追溯码、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生产企业简称、联系电话,但最小销售包装为20ml以下的,在保证追溯码完整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每一个“二维码”都是唯一的。


两种方式查询


1、快速扫描,通过手机微信扫一扫,可以查询5个基础信息:追溯码、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简称、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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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具体追溯信息详情,可下载“国家兽药查询”APP




2、扫一扫包装上的二维码,信息全面呈现,核对与包装上信息是否一致。


扫描结果(追溯信息)


兽药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除了可以随时查询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信息和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外,还可就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拍照取证、投诉举报,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工作格局创造条件。 


通过使用“二维码”快速识读设备、智能手机,执法人员也可迅速了解兽药产品“从哪儿来、谁生产、谁销售、谁使用”,标注的产品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无二维码--处罚!


兽药标签或销售最小单元包装上未按规定使用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或虽使用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但上市销售前未上传产品信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规定处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经营环节--试点进度


“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在广东、广西、内蒙三地推进试点,“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对接兽药生产环节信息,形成兽药生产经营对接通道。


2016年4-5月,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报名、注册和审核工作。2016年6月,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


2016年7-10月,试点企业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2016年11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


详见农业部2210号公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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